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六個行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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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六個行為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六個行為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六個行為分別是拐騙、綁架、販賣、接送、中轉等。具體內容如下: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4、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5、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二、接收婦女行為犯法嗎?

拐賣婦女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而接收被拐賣的婦女,同樣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最多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與被拐賣婦女“結婚”後,由於該婦女不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對其有傷害等行為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將不單單按照“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這一個罪名進行處理,而是要和“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進行數罪併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收買了被拐賣婦女後,尊重該婦女意願,不阻礙甚至協助她返還老家的,法律將不會再追究收買人的刑事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人情的變通。

綜上所述,拐賣女性或者孩子的犯罪人通常會首先選擇自己可以控制的對象並用暴力或者其他假惺惺的態度去欺騙,並將其控制起來後偷偷轉送到別的地方以及聯繫買家,在強制賣出後不管是不是拿到了期待的利潤都是會被認為是這個罪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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