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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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非法集資需滿足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即是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當犯罪分子的行為觸犯的是集資詐騙罪,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及特徵是什麼?

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犯罪構成作為一種法律概念,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準繩。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實踐中,要正確釐清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任人員,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以非法佔有利益,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個人集資詐騙行為又多以單位名義實施,窮苦原因,以單位名義實施更具有號召力及可信度,更容易使不明真相、盲目投資、隨從的人上當受騙。

2、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行為為通過對自己實施騙術能否將他人財產騙取到手並無把握,但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手段,誘使他人陷八錯誤認識,並促使其交會財產則持積極追求的態度。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犯罪,其危害結果在發生前並不確定,危害結果發生後也並非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因此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也是屬於詐騙的一種行為,而非法集資和詐騙罪的區別包括犯罪的對象不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兩方面而詐騙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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