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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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並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矇騙的情況下運輸、攜帶或者郵寄了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就不構成本罪。當然,這並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三)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廢,而且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本罪的對象,與其他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不同,它僅限於偽造的貨幣。所謂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人民幣或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線條等特徵而通過印刷、複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既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又包括偽造的外幣。按照偽造的方法,其可分為機制膠印、凹印假幣、石板、木板、蠟板印假幣,複印、譽印假幣,照相假幣、描繪假幣、板印假幣、複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模仿硬幣鑄造的假幣等多種。對於變造的貨幣即對貨幣通過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等的方法加工處理,而使其改變形態、升值產生的貨幣,嚴格説來,並不屬於偽造的貨幣。對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論處。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取種種方法,以躲避海關對其所運輸、攜帶、郵寄的偽造貨幣進行監督和檢查的行為。逃避海關監管是走私行為最為本質的特徵之一,對於本罪當然亦不例外。其實,行為人明明知道偽造的貨幣是國家一再嚴厲禁止進出國(邊)境的,如果被海關發現,必然會予以沒收。因此,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要達到其目的,只有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使其所運輸、攜帶或郵寄的偽造的貨幣逃避海關的檢查與監督。至於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繞關走私,即繞過關品,在沒有海關或邊境檢查站的地方,非法運輸、攜帶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有的是瞞關走私,即雖通過關口,但企圖採用隱匿、假報、偽裝等手段,以欺騙海關部門的檢查,通過海陸空等運輸線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境。這些行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偽造的貨幣之行為。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在理論上,又常被稱之為間接走私或準走私的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準走私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直接向走私偽造貨幣的犯罪分子收購偽造的貨幣的;
(2)在內海、領海收購、運輸、販賣偽造的貨幣的;
(3)與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若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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