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犯罪案的立案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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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犯罪案的立案標準規定

槍支彈藥作為一種具有很強的殺傷力的武器,對其使用管理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限制的。沒類犯罪都有立案標準的規定,達到了立案標準才會受到刑事追訴,槍支犯罪的立案標準呢規定有哪些?詳情請看下文呢介紹。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 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一以上;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丟失槍支不報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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