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需要掌握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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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需要掌握的證據有哪些

組織領導傳銷罪需要掌握的證據有哪些?

組織領導傳銷罪需要掌握的證據有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本罪在客觀方面;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關於加入資格;關於“層級”;關於手段與結果這八個方面。

第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税漏税、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第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第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第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第五,關於加入資格。傳銷對加入的人員是設置條件的。一是繳納費用。比如廣西等地的所謂資本運作,是根本沒有任何產品,只要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就可以參與他們的所謂資本運作。二是購買產品或服務。傳銷人員取得傳銷資格就必須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所謂的服務。如果設置加入條件,或繳納費用,或購買產品或服務,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第六,關於計酬依據。傳銷是以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如果不依據銷售產品而依據發展人員多少為依據進行計酬,這也可能涉嫌傳銷。這個法律規定很重要。如果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定義,直銷企業即使是銷售產品,只要發現有多層次銷售,就是涉嫌傳銷。而刑法只把以發展人員的數量進行計酬或返利作為傳銷,這就給執法人員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據。簡單地説,傳銷是銷“人頭”,如果通過銷“人頭”計算報酬,這就是涉嫌傳銷。

第七,關於“層級”。刑法中所説的傳銷按層級計酬的“層級”,是一種金字塔式的“層級”。金字塔式的“層級”,裏面充滿了引誘、脅迫與欺詐,這就是政府要嚴厲打擊的傳銷。

第八,關於手段與結果。傳銷則是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他人財物。傳銷,它造成的後果只能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廣西永乾、北京億霖等的傳銷,已經嚴重干擾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所以受到了嚴厲打擊。

綜述,公安機關在對一個傳銷罪犯判刑時要掌握很多方面,尤其是罪犯是主體要件還是客體要件。一般來説主體要件罪犯是明知道犯法還主動誘拐他人加入,一經證實刑法很重;客體要件則是被動無知的狀態,根據情節輕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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