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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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

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

1、《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直銷活動屬於傳銷活動的一種類型,一律禁止;傳銷活動只是違法,不構成犯罪

1998 年 4 月 18 日,國務院頒佈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以下簡稱 《通知》),明令禁止傳銷活動 。

《通知》第 2 條規定: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至遲應於 1998 年 10 月 31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從事傳銷 經營活動的,要立即取締,並依法嚴肅查處。”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通知》頒佈之前,我國是允許傳銷活動存在的,只是像註冊公司一樣,要向工商部分申請登記註冊。

另外《通知》第3條規定:“堅決取締,嚴肅處理:

(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

(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

(四)採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

(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3條第三款的規定可知,《通知》並沒有把直銷活動與傳銷活動區別開來的,即把直銷活動包括傳銷活動在內,屬於變相傳銷活動一種。

2、《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對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活動(包括直銷活動)按非法經營罪論處

2000 年 8 月 13 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工商局、 公安部、人民銀行《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

《意 見》第 2 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取締; 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對組織者依照《刑法》第 225 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一) 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 二) 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 含服務,下同) 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的;

( 三) 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 四) 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 五) 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 六) 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傳銷是我國一類比較新興的犯罪案件,相關的犯罪者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情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辯護。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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