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種過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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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種過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5種過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

第115條:【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9條:【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324條:【過失損毀文物罪】。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關鍵在於正確判斷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過失犯罪就是在不知情或者是疏忽大意而犯下的錯誤,對於這種行為同樣也是會存在刑法的責任,而對於罪名的產生有很多種,過失犯罪一般在處罰的上面都會減輕當事人的罪行,從而讓當事人為自己的錯誤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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