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採取什麼原則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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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採取什麼原則來進行處理?

數罪併罰採取什麼原則來進行處理?

(一)併科原則

併科原則,是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併科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是報應論刑罰思想的產物,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該原則實際弊端很多,既難以執行,又使刑罰顯得過於嚴酷,有悖於現代法制國家刑罰制度的基本精神。因此,世界上單純採納併科原則的國家並不多見。

(二)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吸收原則雖然對於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種的並罰較為適宜,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採用,即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徒刑、財產刑等),則弊端較為明顯。

(三)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並罰的合併處罰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是:克服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過於嚴酷且不便於具體適用,或失之過於寬泛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理方式。

二、假釋期間犯罪是否會數罪併罰?

會撤銷假釋,再數罪併罰。假釋是我國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的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假釋的意思是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為其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確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不致於再危害社會的,在執行一段時間的刑罰後,附有一定條件的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就是屬於犯了多罪而利用合併的方式,或者是按犯了多罪用最重的一種方式來進行處罰,這就要看案件本身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這幾在原則來,從而也可以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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