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原則及其適用規則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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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原則及其適用規則有哪些內容?

數罪併罰原則及其適用規則有哪些內容?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併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而適用的規則是同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的犯罪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性質特徵有哪些?

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

1、數罪特徵

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併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2、時間特徵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3、原則特徵

即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合併處罰,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處理,但在辦理時也要確定是犯了同一個犯罪行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被判管制的話,那麼最後就會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會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會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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