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主要體現在刑法第69條第一款,即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應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範圍內判定刑期。但是這種部分相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律特別規定的最高刑期,即犯罪人量刑不能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