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報復陷害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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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報復陷害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報復陷害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二、報復陷害罪中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涉嫌報復陷害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我國人民羣眾、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國家機關的日常工作是有監督並提出意見的權利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虛心接受民眾提出來的意見,不能因為有民眾投訴就利用手中職權蓄意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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