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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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犯與從犯的認定主要根據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劃分,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指的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或者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分子,從犯則作用較小。主犯包括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一些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人員、主要的共犯人員。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虛開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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