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批捕要通知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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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批捕要通知家屬嗎?

一、 公安局批捕要通知家屬嗎?

可以由公安局的辦案機關通知家屬批捕情況,檢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後,由公安繼續偵查。所以,無論批捕與否,也應該由公安機關將結果告知犯罪疑人家屬,檢察院並沒有告知家屬的責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都要通知家屬的。不過,公安機關大多采用的郵寄方式,需要幾天才能送到家屬手中。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公安局批捕的情況下,是需要通知家屬的,親屬可以根據司法審理的具體情況,來聘請律師進行司法辯護處理,公安機關是需要告知相關情況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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