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怎麼定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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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怎麼定罪的呢?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會通過各種非法的融資手段或者借政策之名進行非法的集資,將這些資金得到後,作為己用,但是這個是嚴重的觸犯了經濟上的法律法規,會被判以重刑或者處以鉅額罰款,那麼非法集資怎麼定罪的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集資詐騙罪與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並且又採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是會按照金額以及性質來綜合判定個,如果嚴重的威脅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者是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安全,不僅會沒收所得的非法集資獲得的資金,甚至嚴重的還會判處死刑,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還是要踏實工作,不能夠冒險做非法集資來增加自己的收入。因為嚴苛的法律是不會容忍任何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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