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分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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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分幾種?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分幾種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它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對於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於從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是關於從犯的定義及對其處罰原則的規定。《刑法》第二十七條分為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什麼是從犯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犯有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於從屬於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不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採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他們的行為對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輔助作用。

第二款是關於對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符合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

共同犯罪中有從犯就一定會有主犯,不管出於什麼目的,犯罪了就會受到處罰。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相對於主犯來説比較輕,但是明知道是犯罪的,要適當地規勸,並且不去參加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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