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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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處罰,是根據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二、教唆犯的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説、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乙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殺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則是間接正犯(《刑法》第17條第2款)。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手勢、眼神等)。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囑託、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後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説,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對於共同犯罪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判定的,但最終的判決還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和犯罪罪名來進行處理的,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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