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犯和吸收犯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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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狀態犯和吸收犯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狀態犯和吸收犯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吸收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吸收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

三、吸收犯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跟狀態犯或是吸收犯並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狀態犯跟吸收犯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在狀態犯中嫌疑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而在吸收犯中嫌疑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但對於吸收犯,不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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