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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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的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 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 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 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6) 罰款基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尋釁滋事的處罰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