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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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二、《海關法》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税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税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税貨物、特定減免税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我國法律上是嚴格禁止走私的行為的,犯罪分子利用走私的方式將普通貨物或者物品運輸的情況,是屬於侵犯了國家海關的有關權益的情況,也對國家的税收以有市場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情況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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