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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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根據《刑法》第154條的有關規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外貿管理的制度,只要實施此行為是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走私的金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一般就會承擔起刑事的責任,此罪重者是可以高達無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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