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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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税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所謂“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處罰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偷逃應繳税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税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税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税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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