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發票罪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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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發票罪有哪些形式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手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五種: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帳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税額。開票方在納税時出示記帳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税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税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税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税款,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税額。
4、“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5、“環開”,即幾家單位或個人串開,形同環狀。值得注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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