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銷售劣藥罪屬於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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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銷售劣藥罪屬於什麼罪?

我國銷售劣藥罪屬於什麼罪?

《刑法》中關於銷售劣藥罪的立案規定: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生老病死的情況,假藥、劣藥是嚴格危害我們病人的人身健康以及我國藥品市場安全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嚴格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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