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非法集資識別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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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非法集資識別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

有很多的非法集資案件令老百姓猝不及防的一個關鍵原因就在於,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是打着我國一些正規銀行的名號,甚至本身還有銀行內部的員工,像普通老百姓宣傳一些虛假的銀行投資理財項目,這無異於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損害了銀行的形象。所以銀行的相關責任人一定要知道,銀行非法集資識別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

一、銀行非法集資識別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

1、認真組織,加強領導。

為切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支行成立以行長為組長、各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協調、督促各部門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2、加強學習,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通過集中學習、專題培訓等方式,向全行員工普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員工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約束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在加強學習的基礎上,組織員工進行小組討論,結合工作實際,從員工所處部門、崗位等實際出發,就如何遵守和落實“禁令”、有效預防和杜絕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和交流,以此增強員工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員工自覺遠離和杜絕參與非法集資。

3、加大宣傳,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條幅、展板、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載體,通過張貼、展示宣傳標語、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户和羣眾深入開展宣傳活動,讓客户和羣眾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有初步瞭解,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活動中,共懸掛宣傳條幅25條、展板21塊、電子顯示屏宣傳21塊,發宣傳資料47000餘份,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通過學習和宣傳,使廣大員工和羣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羣眾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廣大羣眾遠離非法集資,遠離犯罪。

二、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可見,銀行非法集資識別還是在於銀行內部,首先要對員工加強管理,除了向內部員工普及國家針對非法集資的相關知識以外,另外也要通過各種渠道,比如説電子顯示屏,相關的宣傳標語等,及時的向普通公民宣傳一些新興的非法集資犯罪手段,涉及到銀行的投資理財項目,大家一定要親自跑到當地的銀行諮詢一下,盲目的交託給第三方機構或者是第三人,就很容易導致自己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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