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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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1)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既包括領導人員,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2)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 管理制度和國家利益。

(3)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同職位的設置,均賦予該職位特定的職責,處於該職位之上的人應當按照設置該職位本來之目的去履行相應的職責,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或者通過非常態的方式履行了職責,則可認定為過失。

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長有簽署文件的職責,其基於對下屬的信任在空白文件上簽字,則屬於通過非常態的方式履行職責,如發生 損害國家利益的後果,可以認定其存在過失。

(4)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經濟類型的犯罪行為,根據相關追訴標準的規定,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的失職行為,導致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機會立案處理此類失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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