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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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既遂量刑標準?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國家對於珍貴文物的使用和管理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重要的文物損壞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權益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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