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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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刑法也在逐步的調整。我國新頒佈的刑法實施細則就對多種新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調整,無論是罪名規定上還是量刑方面都作了改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新規定的內容

1、吃珍貴野生動物也面臨刑責

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以及針對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狩獵罪。

但近年來,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方面出現了兩個突出問題:一是餐桌消費對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對於這種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追究其刑責,還沒有明確規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成為非法狩獵的幕後推手,這種行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責還不明確。

2、組織盜竊殺人,參與者皆有罪

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為了謀求利益,出現了偷税、走私、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這類經濟領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實踐中既對實施單位判處罰金,又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對一些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方面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詐騙、盜竊等,刑法中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認為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不能追究單位及個人的刑責,因為他不是為了個人進行盜竊的;還有的認為個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單位的刑責。

此次立法解釋草案明確指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責。

3、騙取社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

一些醫療機構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單、濫開藥等方式套取鉅額醫保基金。“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事件也頻頻出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行為,有的按詐騙罪處理,有的給予行政處分,還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後不予處理。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有不同看法,有説詐騙罪的,有説保險詐騙罪的,也有説非法經營罪的。

從性質上講,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過法律解釋予以明確。實踐中騙保的情況很複雜,立法解釋只能明確法律的適用依據,在實踐當中如何根據具體的情況細化定罪量刑的標準,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等方式進一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亮點解讀如上所述,增加了部分非法行為的罪名規定比如騙取社保基金等。這份刑法實施細則完善了以前刑法遺漏的部分,使刑法更加的適用於社會的發展現狀,將刑法變的更加的完善,彌補了以前刑法的滯後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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