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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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

“特別嚴重後果”,指毀損特別重要武器裝備的,嚴重毀損大量重要武器裝備的,造成多人重傷死亡及其他重大責任事故的,造成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等。

二、涉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可以上訴嗎?

涉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也有上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三、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瞭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閲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6)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7)要求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9)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有法定處罰標準,可是,對此罪的處罰標準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是統一的。如果造成多位軍人重傷或死亡,對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判處拘役,拘役只適用於情節較輕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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