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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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43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而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綜合上面所説的,武器裝備是屬於部隊裏面最主要的物質,而且這些物質是由專門的人員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了非法的出賣和轉讓的行為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此罪的處罰也會結合國家實際受到的影響來進行判決,所以,對於武器的裝備需要加強的管理,不然就會讓違法者有機可趁,使國家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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