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一、中國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二、遺失武器裝備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遺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運送等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而造成武器裝備丟失。遺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又遺失的,可將其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據軍隊有關規定,丟失武器裝備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或者因其謊報行為致使上級領導誤信武器裝備沒有丟失,而喪失追查、尋找的機會。如果丟失武器裝備後,及時作了報告,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雖然作了及時報告,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危害到國家安全,對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嚴厲打擊,法院量刑的標準分為兩個檔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犯罪是行為犯,構成這樣行為就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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