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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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盜竊武器裝備罪與盜竊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行為方式都表現為盜竊,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前者是指軍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而後者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前者主體特指為軍人,而後者主體澤為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權。前者所涉行為對象為武器裝備,而後者則泛指為一般財物。故如果一般人員盜竊槍支、彈藥的,因為刑法有特別規定,依照特別規定以盜竊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由於包裝以及使用的用途等原因確實不知道是武器、彈藥而盜竊的,應當屬於一般盜竊行為;盜竊武器、彈藥以外一般武器裝備的,也應當屬於盜竊行為。當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盜竊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的行為對象都為武器裝備,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前者是指軍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而後者則為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前者主體特指為軍人,而後者則泛指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為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前者行為表現為盜竊,而後者行為則表現為破壞。軍人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為人為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武器裝備毀壞等等。根據刑法理論,當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犯罪條文時,應當擇一重處罰,故此行為應當以盜竊武器裝備罪定罪量刑,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為,也是屬於盜竊的一種形式,但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為顯然是會造成嚴重的國家社會安全問題,相關情況的認定可以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最終由法院在調查後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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