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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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弊入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4、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5、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6、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考試作弊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的各項考試,原則上應該是絕對公平公正的,就像是學校招生考試,如果在招生考試中作弊,不僅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這對其他考生來説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國家也應該通過各種制度防止作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