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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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

職務侵佔罪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職務犯罪,同時,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該罪。其中,根據職務侵佔的具體數額不同,會對行為人進行不同的處罰。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最高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規定的具體內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

刑法第271條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

對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起點,仍是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法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行為人職務侵佔的數額達到1.5萬元但是不滿10萬元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該人職務侵佔數額較大。這個也是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當然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有對應的量刑幅度。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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