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犯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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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伙犯罪的量刑標準

團伙犯罪的量刑標準

1、團伙犯罪,只是口頭用語,在刑法中稱為“共同犯罪”。

2、團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據他們的作案情況量刑的。

相關規定:《刑法》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團伙犯罪的形成原因?

1、團伙作案的成功率大於單獨作案。互相為“托兒”,矇蔽性大。常見於詐騙、集資詐騙等案件中。

2、社會環境因素,歪風邪氣的影響。

3、“同命相連”感容易形成團伙。

4、小集團利益驅使。這類團伙多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往往通過賄賂、引誘、威脅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場不堅定的人員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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