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搶奪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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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搶奪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團伙犯罪其實在很多罪名當中都是存在的,在部分人的眼裏,可能認為大家一些協助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更容易得手一些。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在財產類犯罪中出現團伙犯罪的概率更大一些,其中就包括了搶奪罪。那團伙搶奪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團伙搶奪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團伙犯搶奪罪的處罰通常是按搶奪罪共有犯罪處罰,犯罪數額認定準則是團伙搶奪數額,量刑準則與搶奪罪的限定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限定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認定構成團伙搶奪罪的,此時也就是屬於共同犯罪了。對於團伙搶奪罪量刑標準,其實也就是按照搶奪罪的量刑標準來執行。但此時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於是就有必要區分行為人是屬於主犯、從犯、脅從犯還是教唆犯,身份不同自然在最後進行處罰的時候量刑也就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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