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非法集資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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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如何定罪

可能生活當中多數的普通公民會將非法集資和詐騙混為一談,雖然非法集資和詐騙本質上是屬於兩種罪名,但是其共同的目的都是要騙取受害者的金錢。不管是詐騙或者是非法集資,法院在定罪的時候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夠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定罪量刑。那麼,在我國非法集資如何定罪?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如何定罪?

沒有“非法集資罪”。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

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企業擅自從事下列活動一律認定為無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准,以借貸或其他任何名義向職工或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包括擅自從事的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或者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節,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羣眾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為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徵: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於自願;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集資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徵的,才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誇大集資回報條件,後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目前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非法集資罪這一罪名。非法集資罪的罪名主要是包括倆種。所以關於在我國非法集資如何定罪的這一問題,一般都是按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來定罪處罰的。比如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就是指沒有經過國家的同意,就向我國公民吸收資金,表面看上去是合法的,實際的目的卻是要進行非法集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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