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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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刑法》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脱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脱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但這是針對在押人員脱逃這一後果而言的,對於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對於負有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來説,在看押的過程之中,是不能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的,這是由於對工作不負責的失職行為,可能會導致在押人員逃脱,而一旦逃脱既遂,該司法工作人員是極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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