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監護人過失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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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監護人過失刑事責任?

當少年兒童因家長沒有細心照看而發生意外事故時,社會與媒體往往會討論監護人責任缺失的問題。但當社會熱議過去之後,這個悲劇也就隨之被淡忘了,一段時間之後,相同的悲劇又再次上演。此時,我們該明白對於追究監護人過失刑事責任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如何追究監護人過失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説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雖然對於監護人來説,發生這樣的悲劇是他們最不願意接受的,但是,當發生了這樣的悲劇的以後,對於監護人過失刑事責任的追究是相當有必要的,因為這是導致悲劇發生最直接的原因。只有提高監護人的責任心,才能降低該種事件的發生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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