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犯意聯絡客觀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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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犯意聯絡客觀條件是什麼?

我國法律在不斷的發展,人們對於法律的知識在不斷的增加,如今如果做出了違反犯罪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同時與犯罪分子一起作案的共犯也會受到一定的處罰,這一點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共同犯罪犯意聯絡客觀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共同犯罪的主觀條件

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對於共犯成立的主觀條件,這裏尚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即犯意聯絡(或意思溝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間都必須存在。犯意聯絡是共同犯罪人雙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溝通,它可能存在於組織犯與實行犯之間、教唆犯與實行犯之間或者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而並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間都必須存在犯意聯絡,如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相互間即使沒有意思聯絡,也不影響共犯的成立,這一點在處理複雜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團伙中僅存在單線聯繫問題,每個實行犯直接同組織犯保持犯意聯繫,而彼此之間互不相識。

二、相關法律知識

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為。教唆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教唆行為的形式是各式各樣的,例如勸説、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

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在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可能表現為各種不同的形式。從幫助行為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為狹義幫助和隱匿幫助。前者指通過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或清除犯罪障礙等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後者指事前通謀,事後隱匿罪犯、罪證或湮滅罪跡等幫助行為。從幫助行為的形式來分,可以分為物質性幫助和精神性的幫助。

前者指物質上體力上的幫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測被害人行蹤、排除犯罪障礙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有形幫助。後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幫助實行犯出主意、想辦法、撐腰打氣、堅定其決心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無形幫助。從幫助的時間來分,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後幫助。事前幫助主要指事前為實行犯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例如,倉庫看守與盜竊犯合謀,首先打開倉庫的大門,為盜竊創造有利條件,就是事前幫助行為。事後幫助主要是指事後的隱匿行為,但它以事前通謀為前提,否則不構成共同犯罪。事中幫助是指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進行幫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騙到家中,欲行強姦,其妻丙發現後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當場幫助按住少女乙的身體,使某甲強姦得以順利進行。丙應視為幫助犯,是事中幫助。

犯罪分子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有的時候我們會遇到和犯罪分子一起犯罪,或者幫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行為,這樣的行為也是犯罪的,法律上稱之為共犯,也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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