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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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聯絡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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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認定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聯絡是什麼意思呀

目前,關於意思聯絡的定義,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願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2]此觀點將意思聯絡界定為“表示願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

(2)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不僅主觀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聯繫,他們之間以犯意的互相疏通為必要,彼此協調,只有這樣的共同故意,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動具有內部一致性。[3]此觀點將意思聯絡界定為“以犯意的互相疏通為必要”。

(3)意思聯絡是將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4]此觀點將意思聯絡界定為犯罪人的“意思傳遞、反饋”。

(4)意思聯絡是共同犯罪人在認識因素上要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5]此觀點將意思聯絡界定為都認識到了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

上述觀點都基本上概括了意思聯絡的內涵,但也都有不盡完善之處,即它們都沒有對意思聯絡在共同故意中的本質作出科學界定。意思聯絡是不僅使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觀溝通和思想聯繫。根據此定義,意思聯絡的概念可從兩方面去界定:一方面,意思聯絡是一種共同犯罪人之間藉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觀溝通和思想聯繫;另一方面,意思聯絡是一種能使犯罪人認識到自己不是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主觀溝通和思想聯繫。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對您所問的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聯絡的問題的答覆,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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