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減半入罪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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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減半入罪情形有哪些

一、盜竊罪減半入罪情形有哪些?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盜竊犯罪案件“數額較大”的標準進行了修改: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可能有些人還沒有真正瞭解盜竊罪減半入罪的這種狀況,其實就類似於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但是一年之內反覆多次實施盜竊的話,很有可能盜竊的數額夠了1500元的話就構成了盜竊罪。所以盜竊罪有的時候不單純的看當時偷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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