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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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如何量刑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貴重金屬罪,不僅要求行為走私的貨物必須是貴重金屬,而且要求走私的目的是出口,而走私國家禁止出進口的貨物、物品罪,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行為,不論其走私貨物物品的性質。

貴重金屬是不能自由流通的物品,國家嚴格禁止貴重金屬的出口。走私貴重金屬罪侵犯的是特殊的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即禁止貨物進出口的制度。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走私貴重金屬罪和走私文物罪都被規定在《刑法》第151條第2款。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兩罪主要的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

從表面上看,這兩種犯罪由於犯罪對象的不同很容易進行區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有很多文物中含有金銀或其他貴重金屬,當走私金銀質地的文物時,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特徵又符合走私文物罪的特徵,這種情況下該如何定罪?根據《金銀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管理。因此,對走私金銀質地文物的行為應該按照走私文物罪處理。

《刑法》只懲罰那些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就是説走私貴重金屬罪是單向犯,對那些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行為,不能作為走私貴重金屬罪進行處罰,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是對其他具體走私犯罪處罰空白的一種補充,具體走私犯罪以外的犯罪對象都可以囊括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所以對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行為,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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