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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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貪污罪就是指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受賄他人或者貪污國有財產的行為,如果被抓住貪污是要受到法律的量刑的,那麼貪污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具體具體介紹吧。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16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之有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一)貪污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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