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共犯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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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罪共犯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貪污罪共犯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對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國現行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確定,結合《刑法》對共同犯罪和貪污罪的法律規定,對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這樣的界定,即兩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以上對差異主體的界定,可將其作以兩類區分:

1、同類主體之間的共同貪污即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表現形式分為以下三種:

(1)不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共同貪污;

(2)有隸屬關係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共同貪污;

(3)承擔監管義務的上級未盡職責導致下級貪污的行為;

2、不同類主體的共同貪污主要指由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基於貪污罪共犯主體成員身份的不同,同為有國家機關賦予特殊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可稱為同類主體的共同貪污;由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可稱為不同類主體的共同貪污,這種不同類主體共同實施貪污行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法律規定的需要由特定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教唆、幫助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只有具備前者身份才能構成的犯罪;

(3)非國家工作人員教唆、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只有具備後者身份才構成的犯罪;4、相異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實施的身份犯罪。

二、貪污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若是兩個以上的被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機關的職員勾結起來共同利用自己的職務,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那麼處理受託人員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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