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釋犯新罪屬於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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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釋犯新罪屬於累犯嗎?

一、在假釋犯新罪屬於累犯嗎?

不構成,因為累犯是上一個刑罰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首先應當撤銷假釋,再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然後區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新犯的罪被判處死刑的,應當執行死刑,其它刑罰不再執行。

2、新犯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執行無期徒刑,其它刑罰不再執行。

3、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最高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將前一個判決未執行的刑期和後一個判決所判處的刑期相加,得出一個總和刑期;然後,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決定執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過一年;決定執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二、假釋犯在假釋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情節不嚴重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請假釋,回到社區接受教育。在假釋期間又犯罪的,法院會取消假釋,根據新的罪名重新審理判決,不會當做累犯處理。因為累犯是在刑罰完畢後又犯罪的,而假釋期間刑罰還在執行,只不過不是在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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