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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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體要件

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2、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祕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閲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犯罪分子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和後果來認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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