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我國土地法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個人、單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私下轉讓、倒賣。轉讓應當依上地法進行。轉讓倒賣是指將士地使用權以牟利為目的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合同期限開發利用的,不得轉讓。轉讓應當經縣以上政府土管、房產部門批准並進行變更登記,地上物與土地權不可分割。

在我國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而企業和個人只擁有使用權,如果要轉讓使用權的話,需要向國家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轉讓,才能夠轉讓土地使用權。如果沒有向國家進行申請而擅自進行轉讓的話,則違反了對土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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