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經濟類過失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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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經濟類過失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類過失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類過失犯罪的規定是經濟犯罪一般是屬於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觀是的故意犯罪行為,如詐騙罪、非法經濟罪、走私罪等。

過失的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

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

二、認定過失犯罪需注意什麼?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犯罪的種類也是非常多的,比如説有一些就是涉及到經濟方面的犯罪行為,必須要嚴肅的處理,但是經濟犯罪也是存在着非常嚴格的構成要件的,主觀上就是必須要有故意,具體的故意內容並沒有作出過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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