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衞不可能構成犯罪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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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偶然防衞不可能構成犯罪未遂嗎?

偶然防衞不可能構成犯罪未遂嗎?

偶然防衞也是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一種錯誤認識。因其不具有主觀正當化事由,偶然防衞被作為犯罪看待是妥當的。同時,在基於故意的偶然防衞的場合,當發生了行為人預想的結果時,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於過失的偶然防衞的場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客觀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發生,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存在嚴重過失,則應追究行為人的過失責任,但在保護了重大利益的場合,也可以對行為人減輕處罰。而與此同時,在給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時,則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包括哪些?

1、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着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2、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區別於犯罪中止的根本標誌。犯罪活動着手實施以後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綜上所述,偶然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這種防衞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造成人身傷害的,當事人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一個防衞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也有未遂和既遂的情況。對於未遂犯,原則上減輕處罰,法院應該充分考慮其防衞的目的及造成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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