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結合犯 - 具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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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結合犯?具有哪些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明文規定,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就是結合犯。那麼到底什麼是結合犯?結合犯具有哪些特徵?成立的條件又是什麼?下面為詳細大家介紹一下結合犯,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什麼是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於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後的新罪,認定為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二、結合犯的特徵

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也即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數個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必須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此基礎上,數個原罪的構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規定,被融合為一個同一的獨立於數個原罪的構成要素。

3、數個原罪必須是基於一定程度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而被結合為一個新罪。此為由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

4、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

對於結合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條文對結合犯所規定的相對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結合之罪)處罰,不得數罪併罰。

三、結合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結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也就是説,結合犯所必須具備的兩個以上的行為是指充足犯罪構成意義上的行為。

2、結合犯是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犯罪,即結合成第三罪。

3、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結合犯的法律特徵。如果是一種犯罪,雖然實際上可能包含數個獨立的犯罪,但是刑法並未明文規定該數個獨立犯罪結合而成為一個犯罪。那麼,這種犯罪就不可能是結合犯。例如賄賂罪包括行賄、受賄、介紹賄賂三種犯罪,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將其結合為一罪,因此不是結合犯,只是一個集合罪名。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什麼是結合犯的問題以及結合犯的特徵、成立所具備的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而言之,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結合犯是按結合處罰,並不是數罪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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